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书院的名称是:长白书院(以下简称书院)。
第二条书院的性质是:自愿举办、从事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(法人)组织。
第三条书院的宗旨是:大力发展长白山文化事业,推进长白山文化研究,对有关长白山的文献进行整理和保护,推动以长白山文化为核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挖掘。
第四条书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: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,吉林省文化厅。
第五条 书院的住所地是:吉林省图书馆。
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第二章 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第七条书院的举办者是:吉林省图书馆,长白山文化研究会。
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了解书院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(二)推荐理事;
(三)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书院财务会计报告。
第八条书院开办资金:由书院举办者出资。
第九条书院的业务范围:
(一)开展长白山文化研究,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长白山历史与文化研究体系。
(二)建设长白山文化研究信息资源保障体系;
(三)举办长白讲坛;
(四)开展以长白山文化为主线的社会教育培训。
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
第十条书院设理事会,其成员为7人。理事会是书院的决策机构。
理事由举办者、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(业务主管单位)推选产生。
理事每届任期 3 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(一)修改章程;
(二)业务活动计划;
(三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(四)增加开办资金(注册资本)、筹集经费的方案;
(五)书院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(六)聘任或者解聘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;
(七)增补、罢免理事;
(八)内部机构的设置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;
(十一)决定其他有关书院的重大事项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
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
(二)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。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第十四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一名理事代其行使职权。
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理事会作出决议, 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(一) 章程的修改;
(二) 聘任和解聘院长;
(三)制定书院发展规划;
(四)审核预算、决算;
(五)决定书院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书院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(三)法律、法规和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九条 书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书院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(二)组织实施书院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(三)拟订书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(四)拟订书院内部管理制度;
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书院副职和财务总监;
(六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;
(七)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
第二十条 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书院理事长。
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书院的法定代表人: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第二十二条 书院经费来源:
(一)开办资金;
(二)政府资助;
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(四)利息;
(五)捐赠;
(六)向举办者、银行、或其他企业、团体借款;
(七)举办者增资或吸收新的举办者;
(八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三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第二十四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二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二十六条 书院领导班子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二十七条 书院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(一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(二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三)自行解散的。
第三十条 书院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一条 书院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
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二条 书院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书院理事会。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生效。